泊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 学籍管理 - 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
泊头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5 15:3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泊头职业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泊头职业学院在籍全体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者。
(二)事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及时、主动、实事求是的承认错误,或者主动向受侵害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者。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线索,为及时、准确的查清事实真相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查证核实者。
(五)有其他突出表现者。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较差或对所犯错误拒不认错者。
(二) 采取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和其他非正当手段掩盖错误影响查清事实者。
(三)阻止证人作证、采取其他手段阻碍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五)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或屡次违反纪律者。
(六)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七)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八)严重影响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影响者。
第二章 违纪与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术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被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包括网络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除如数退还款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学校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作案价值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作案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重大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屡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销售、购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此触犯刑律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对抢劫、勒索、敲诈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10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500以上损失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对私拆他人信件或侵害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打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作伪证、提供凶器及其他有关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中持刀、动械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肇事打架、策划打架、聚众打架,给予策划者、纠集者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纠集者参与打架斗殴,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持械打架、跨系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五)对先动手打人而造成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双方发生摩擦纠纷后,借故酿成打架斗殴态势,给予为首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参与者记过以上处分;若酿成打架斗殴事件,可给予为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对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根据情节及造成的结果,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对酒后肇事、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十一)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考试违纪作弊,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1科目同1考场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未离校1天按10学时计算,离校1天按8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考勤计算:迟到一次为旷课0.5学时;早退一次为旷课0.5学时;晚休迟到为旷课0.5学时;旷操一次为旷课1学时;夜不归宿为旷课5学时(除计入考勤管理外,也按住宿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达10学时以上者(含10学时),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关于离校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处分,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1-3天给予警告处分;
(二)4-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7-9天给予记过处分;
(四)10-13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对聚众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围观赌博不予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首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提供赌具、场所或其他为赌博者提供便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赌博主要策划者或者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对在教室、宿舍、食堂、会场、运动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物品、焚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擅自撕毁布告、墙报、标语,或在宿舍、教学楼、阅览室等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对在宿舍楼道内倒水、倒垃圾;或随意从教室、宿舍向外泼水、扔垃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非法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对私自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私刻公章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不遵守秩序、不听劝阻,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侮辱、殴打教师者,直至开除学籍。
(八)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使用电器或明火未引起火灾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对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对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行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对教唆或组织同学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一般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并填写学生处分报告,经受处分本人填写对所受处分的态度意见并签字,然后由系部领导研究签字并加盖本系部公章,报学生处审核或批准办理正式手续。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由当事人填写有关情况,由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办理有关处分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决定审批,学院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副校长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及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跨系部违纪的处理和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违纪学生的处理,由学生处牵头,所在系部协助,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处分告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违纪事实、处分理由;
(三)拟处分的种类、依据;
(四)告知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及时间截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等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处理按《泊头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确有违纪行为,人证、物证确凿,错误事实清楚,本人拒不承认的,学校可依据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处分期限和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设有处分期限,原则上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后予以解除。如经考察其表现较差,则延长其处分期限,3个月后重新考察。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评优评选的评选时间范围与处分期限有重叠的,不得参评。
(二)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系部报学生处,经院领导研究后可提前解除或减轻处分。
第三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享受以下权益:
(一)在处分期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处分解除后可按学院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勤工助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处分已达3个月及以上者,若在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其处分;
(二)毕业班学生受处分不足3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单位或街道做出鉴定,提交系部考察确认,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可解除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街道,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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