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5 15:44:26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泊头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向学校系部、学生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请假,并附医院、街道或乡(镇)、村开具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和河北省单独招生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通过参加河北省中考被我校录取的新生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申请创业的;
(三)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自愿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对符合学籍注册条件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系及学生处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的,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八条 对未达到学籍注册条件的学生,学校应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籍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视为旷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考勤情况由系汇总并及时向学生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的,班级、系部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与销假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学生因不能正常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书面请假申请,批准后视为请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请假在3天以内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班主任批准后有效。
(二)学生请假在3至7天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系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系领导审批,系批准后有效。
(三)学生请假在8至14天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系领导核准后报学生处审批,批准后有效。
(四)学生请假在15天以上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系领导、学生处核准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有效。
(五)学生在1个学期内请假课时达本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的,应做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被批准后,若取消请假或提前复课,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销假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可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请假时间。
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及时销假,需续假的,也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不销假或超假、不续假的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执行《泊头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四章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所设专业的学制及修读年限为:学制2年(3+2转段生)的修读年限为2-4年;学制3年的,修读年限为3-5年;学制5年(初中起点)的,修读年限为5-7年;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期限为基础学制加实际服役年限再加2年。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提前批录取的对口升学、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学生一律不准跨类转专业或转学。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申请转专业,须在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2.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等);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7.2次转学的;
8.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转学具体要求如下:(转学一律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一)学生转学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二)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原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档案资料,成绩单需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
5.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学办理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的;
(三)因自主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的;
(四)其他某种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学生可以办理休学2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应按《泊头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参照第十二条,可申请保留学籍,提供自主创业相关资料后,可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学生休学期满时,应当于期满之日起5日之内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如果休学期满后5日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及学籍。
第二十七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并由医院出具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确认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或服役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应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管理办法》执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可编入原专业下1年级;退役后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果相应年级无该专业的,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复学资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所在系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签字后,由学生处报分管院领导,由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至系部,由系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诉且在复议期内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学生本人的,可送交学生的代理人、代收人签收,或采用邮政特快专递等邮件方式寄送至学生指定的通信联络地址并在院内公告栏公告,公告之日起15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果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泊头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成绩考核、录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凡擅自缺考的,按旷考计,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学分记0分,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1次补考机会。
第三十七条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其达标项目成绩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和实施办法进行评定,其它项目以《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评定。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上体育课的,经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学部门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三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4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考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或特殊事由证明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核实批准后可以缓考;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凭相关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缓考的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的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按缓考标注。
第四十一条 补考
学期末成绩不合格的学生按照规定应进行补考,补考由系部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自行组织,补考后的成绩要及时上交教务处进行备案。对于补考后仍然不及格的学生,所在系部要在学生毕业前2个月集中安排1次考试,并将补考成绩提交教务处。凡补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按补考成绩标注。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相应的学分要求,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经补考,1学年或连续2个学期累计有5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留级。
第四十四条 凡应当留级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同意,可跟班试读,试读期为一学期。试读学期所修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的,应参加跟班试读补考,跟班试读补考与试读学期期末补考同时进行,经补考全部合格,学生随原班就读。试读期内如再出现成绩不及格(含补考的课程),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应予留级。
第四十五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相应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成绩。
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应征入伍在服役期的学生,其通过自学可以达到学校要求的课程,须经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自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考试。对于不在校修读不可能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课程,不准回校参加考试。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四十八条 对退学后重新入学的学生,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修课程需重新考核合格后,由学校教务处进行成绩认定,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需要重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档案,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五十一条 成绩考核
(一)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2种。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以百分制记分;考查可以笔试,也可以通过论文技能考核、操作测试等形式考核,记分方式为百分制。
(二)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以该课程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一般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由系部决定)
(三)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取得考试(考查)资格。
(四)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集中进行,考查科目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五十二条 成绩录入
(一)在每个学期初,教务处根据系部所提供的班级信息进行成绩系统的录入,在录入完成后如若需要更改学生信息(例如,学生转系、系内换班、姓名的更改等),请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班主任、系部主任签字后上交教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修改。
(二)学生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记分册上记录并和卷面成绩一并录入成绩系统。无论是考查课还是考试课,任课教师需在最后1门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考试成绩通过学校网络终端录入到学校成绩管理系统。
(三)各科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段内凭教务处统一下发的用户名和密码,及时、准确地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本系统。待规定时间结束,若任课教师成绩仍未输入,则按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处理。
(四)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在网络上提交后,成绩将不能更改。若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发现登录错误,则需教师严格按照《泊头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填写信息,由任课教师、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后办理更正手续。若录入成绩错误率超过5%,或任课教师随意授权他人录入成绩的,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对待。
(五)教师在网上提交成绩后,同时将学期记分册和试卷上交到学生所在系部,以备成绩核查。记分册长期留存或存档,试卷一般保留至该届学生毕业2年。
(六)任课教师登录成绩时,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系统考试状态栏选择缓考、舞弊、缺考等内容。如有其他情况,需向教务处作出说明。
(七)补考及毕业生大清(补)考成绩由课程原任课教师负责登录,成绩低于60分,以卷面成绩记分;成绩高于60分,一律以60分记分。
(八)转学学生成绩,必须由原学校出具所学课程学习成绩(加盖公章),分别送达教务处、学生处及转入系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成绩管理
(一)学校成绩管理实行教务处和系部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总成绩库的管理和数据维护,检查、监督和指导各系部做好学生成绩管理工作。
(二)各系部负责本部门承担课程的成绩登录和提交,负责将本部门学生成绩按班级分学期归档,受理本部门学生对成绩的查询、复核等工作。
(三)对毕业班学生的成绩档案,各系部应与教务处、学生处配合,提前一学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缺漏、差错及疑问,及时查明情况,核实补齐。
(四)学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学生成绩的,须凭公函与教务处联系,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学校内各处室、系部需要查阅学生成绩的,经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可查阅,但不得取走原始材料。
(六)学生毕业前,学生总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出具,并由教务处盖章为准。如遇学生未毕业需要打印成绩单或者毕业后需要再次打印成绩单的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由班主任、系部主任签字后上交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打印。
(七)成绩单必须严格按照系统内任课教师录入的原始成绩以标准格式出具,教务处不得做任何更改与删减。
(八)对于未参加考试和成绩系统内无任何信息的学生,教务处不负责出具成绩单。
(九)学生进入成绩管理系统,输入个人密码方可查询到自己所有学期所学科目成绩。
(十)各科教师在学生成绩评分结束后,应把学生试卷成绩分析及学生考试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系部。
(十一)学生成绩汇总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统一完成,汇总成绩在新学期开始时两周内发放到系部。各系部也可在教务处成绩管理系统中查询。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所在系部应按照学生在校的综合表现对学生作出全面鉴定,并记入《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系部意见”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考核后合格的学生,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2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再申领的,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学生,可向学校教务部门申请开具在校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学业证书信息填报、核实、及证书打印具体工作由学校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学信网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具体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批准,并在省级及以上报纸刊登丢失声明后,学校可予以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河北省教育厅要求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行。原《泊头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制订)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