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 处室建设 - 学生工作处(安全工作处)
泊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6-17 17:00:16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单项奖除外),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种级别的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年级专业排名在前1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为我校贫困生库中的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者,一学年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已发奖学金的予以收回: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考查课中有不及格现象者;
3、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当学年或大学期间不得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4、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学生处根据各系部在校学生人数,按比例将励志奖学金名额,等额分配到各系部。
2、各班召开主题班会,传达《泊头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3、学生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基本申请条件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材料,报本系评定小组。
4、系部评定小组审核,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并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泊头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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